第二百七十八章明明诉阿花抚养费案一审(3 / 3)

考虑到原告的父亲也应该承担部分费用。故判决如下:

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七万五千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闭庭!”郭亚萍敲响了发锤。

“郭庭长,鉴于原告目前急需治疗费用,我们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。”小刘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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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可以,你马上把申请材料提交到书记员处,我们马上办理。被告阿花,你听清楚了吗?请你在四十八小时以内。向本庭缴纳先予执行款七万五千元。否则本庭将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。”郭亚萍向阿花说道。

“你们,你们这是合伙欺负我一个女人。我不服,我要上诉!我要找律师。”阿花一听,立即哭喊了起来。